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终告不治后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48小时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由此引发的官司家属一审败诉(详见9月6日《新快报》A10-11版,9月8日《新快报》A04报道), 童先生及三个未成年孩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日前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童先生及三个未成年孩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中院表示,“希冀死亡标准问题能早日以立法明确,从而能就脑死亡这一类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得以统一认识对待”。童先生表示会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参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整个过程的北京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只要是因工作导致死亡的,就不应该限制时间, 如果不修改,会引发伦理悲剧和风险。
缘起
深圳女工岗位上倒地
送院抢救超48小时
家属申请工伤遭拒
深圳某厂女工程晋美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内被判定脑死亡,家属要求医院继续抢救,但终告不治,后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在一审中,童先生一方认为,在程女士的抢救过程中,医生在48小时内已经多次告知家属,程女士脑干反射消失,已经没有实际的抢救价值,临床上可以宣告死亡。童先生对于亡妻的多年情分难以割舍,膝下幼子也难以接受自己的母亲突然离世。童先生在已知道没有抢救价值的情况下, 本能作出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抢救的决定,致使医生宣告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
深圳市人社局认为,童先生一方主张以脑死亡为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该案一审曾在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