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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仍享有承包权,缙云县八桥村姐弟征地补偿遭拒引争议

时间:2026年4月28日 点击:3

户口迁出仍享有承包权,缙云县八桥村姐弟征地补偿遭拒引争议

棠溪水库建设,本是惠及民生的利好工程,却在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八桥村,引发了一场关于征地补偿资格的争议。陈某兰一家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子女刘某宏、刘某君却被村委会以“户口已迁出本村”为由,剥夺了与普通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待遇。尽管姐弟二人持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长期履行村民义务,却因一份村集体决议被拒之门外。这场纠纷,本质上是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碰撞,是村民自治权与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博弈。

一、从二轮承包到户口迁出:从未放弃的土地权利

1999年,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地,陈某兰以户为单位,合法取得了八桥村杨柳树自然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子女刘某宏、刘某君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该户下的土地承包权益。2018年,缙云县人民Z府为陈某兰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确认了该户3.4亩耕地、2.2亩自留山的承包权,刘某宏、刘某君的家庭成员身份与土地权益,被法律明确保护。

彼时,为方便子女就学,陈某兰将刘某宏、刘某君的户口迁至壶镇镇胜利街。户口迁出,并非放弃土地承包权,更非脱离村集体的自愿行为。1999年缙云县农民负担监督卡上,清晰记载着刘某君作为家庭劳动力,承担着村提留、乡统筹等村民义务,姐弟二人也始终以家庭成员身份,参与家庭土地经营,从未放弃过承包地的任何权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因家庭成员户口迁出而剥夺其合法权益。

二、水库征地补偿:村规民约凌驾于法律之上?

2023年,棠溪水库项目启动,八桥村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陈某兰户的耕地与自留山也在其中。2024年12月8日,八桥村召开社员(村民)代表大会,商议移民搬迁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户主表决及村联席会议审议,形成决议:“户口挂靠落户在本村的不可享受;户籍已迁出本村的均不属于本村社员,不可享受相关待遇。”

这份决议,直接将刘某宏、刘某君排除在补偿名单之外。村干部与镇雁岭管理区工作人员以“户口不在村里”为由,拒绝为姐弟二人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可事实上,本次征收的是土地,而非户口。陈某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今有效,姐弟二人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该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权益。更关键的是,村集体决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三、多方维权遇阻:镇Z府处理决定引争议

2024年11月29日,刘某宏、刘某君姐弟向壶镇镇Z府提交报告,要求获得与村民同等待遇,报告中明确指出,二人户口迁出系为就学便利,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享有征地补偿,并已咨询律师确认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镇Z府并未采纳姐弟二人的诉求。

2025年3月26日,壶镇镇Z府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认为八桥村的决议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款分配需结合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承包关系等综合认定,而刘某宏、刘某君户口已迁出,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无法享受征地补偿待遇,仅确认已足额发放青苗补偿款。

这份处理决定,并未正视一个核心事实:陈某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在有效期内,姐弟二人作为家庭成员,对该承包地享有合法权益。镇Z府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分配补偿款,实则混淆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的界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出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行政复议再出发:法律底线不容突破

2025年4月27日,陈某兰向缙云县人民Z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壶镇镇Z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书中明确指出,刘某宏、刘某君户口迁出后,仍一直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至今仍是本村社员成员,本户在征收前也未分户,姐弟二人作为家庭成员,应享受全额土地补偿款。户口只是国家对人口管理的公法措施,本次征收的是土地,并非户口,姐弟二人依法享有征地补偿待遇。

2026 年 4 月 21 日,壶镇镇四位镇长、书记及两位管理区工作人员一同来到陈某兰家中,再次就征地补偿款分配事宜进行沟通,要求陈某兰同意 “老人部分可以发放,子女部分不予发放” 的方案。陈某兰当场要求对方拿出 “户口迁出即取消征地补偿资格” 的法律依据,对方仅以 “村规民约” 为由答复。陈某兰明确指出:村规民约不能违背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村民自治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底线。现场工作人员不认可该法律主张,坚持按村集体决议执行。双方因原则立场不一致,沟通未达成一致,工作人员随后离开。

截至目前,陈某兰仍坚持依法维权,拒绝接受违背法律的分配方案。该行政复议也仍在办理中。但不难看出,这场纠纷的关键,在于村集体决议是否合法有效,镇Z府的处理决定是否依法依规。八桥村的分配方案,以户籍作为唯一标准,将户口迁出的家庭成员一概排除在外,实则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不得因家庭成员户口迁出而剥夺其承包地征收补偿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以村民自治名义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而镇Z府的处理决定,未对村集体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也未充分考量陈某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显然未能做到依法行政。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征地补偿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村规民约为借口,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我们期待缙云县人民Z府能依法审查本案,纠正镇Z府的错误决定,维护陈某兰一家的合法权益,也期待相关部门能以此为戒,规范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行为,确保每一位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让惠民工程真正惠及每一个人。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3607647344204145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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