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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事诉讼判赢,杭州却判刑16年:乔红霞案式司法困局重现?

时间:2026年6月22日 点击:2

(当年震惊全国的乔红霞案再次上演,令人深思?)

多年前,兰州乔红霞案因“一地民事胜诉、异地刑事重判”引发举国热议,被视作地方保护、刑民不分、破坏司法统一的典型案例,舆论呼吁严守司法边界、杜绝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声音至今未绝。

如今,一桩情节高度相似、法理依据更为充分的案件再度出现:当事人贾志坚在湖南长沙四起民事纠纷全部胜诉,三份判决生效并履行,一份经法院审委会集体研判作出;但就在民事案件双方上诉、审理尚未终结之际,浙江杭州警方跨省抓捕当事人,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后再审改判九年。

跨越湘浙两省的同案不同判,让昔日乔红霞案的司法困境再度重演,也再次叩问: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该如何坚守?国家司法统一底线该如何守护?

一、四份胜诉民事判决:坚实的民事法律事实

本案缘起于一起普通的药品代理民事纠纷。现年69岁的贾志坚是中共党员,原为国企职工,2000年起担任杭州前进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杭前公司)湖南区域药品销售独家代理,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合作长达八年之久,属于明确的民事代理关系,并非企业内部员工。

合作后期双方因业务结算、合同履行产生矛盾,2008年起贾志坚与杭前公司的纠纷正式进入湖南长沙民事诉讼程序。

从2008年至2010年,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四份民事判决,贾志坚全部胜诉。

其中,(2008)岳民二初字第2354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0908号、(2009)岳民初字第00255号三份判决均已生效并实际执行,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代理协议真实有效、贾志坚不存在截留、侵占货款行为,甚至明确案外公司不欠杭前公司货款,从根本上否定了后续刑事指控的核心事实

(2010)岳民初字第00258号判决更是经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依法判令杭前公司向贾志坚支付违约赔偿金,裁判程序严谨、事实认定清晰。四份民事判决相互印证,完整还原了双方民事代理的权利义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违规抓捕:民事诉讼期间的刑事干预

按照法律规定,同一法律事实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法院作出多份生效民事裁判的,G安机关不得随意就同一事实刑事立案,更不得在民事案件审理、上诉期间跨省抓捕当事人,阻断正常民事审判流程。

《G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同一事实正在民事审理的,G安即便发现犯罪嫌疑,也应函告审理法院,不得擅自立案抓捕、干预民事审判。

然而,2011年3月8日,就在长沙第四起民事案件处于上诉阶段、审理程序尚未终结时,杭州西湖区G安分局工作人员远赴长沙,将居住在此的贾志坚跨省带走拘留,就此开启了长达十余年的刑事追责与蒙冤之路。

三、定罪疑云:证据篡改与逻辑悖论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一系列违背证据规则与司法常理的问题接连出现。

首先是涉案金额反复篡改:G安最初指控贾志坚侵吞货款138.9万余元,检察院起诉变更为25.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16.6万余元,再审最终定格为8.5万余元。涉案数额多次无依据缩减,足以证明指控的“非法占有目的”缺乏事实支撑。正常的刑事犯罪指控,涉案金额应当稳定、证据确凿,如此随意变更数据,本质是为强行定罪拼凑事实,其实是否欠货款发货单才是实证。

更荒诞的是,多份证据显示贾志坚在部分业务中反而向杭前公司多支付款项。一个“侵吞货款”的嫌疑人,持续向被害方多付钱款,明显违背基本逻辑。

其次是核心证据涉嫌伪造、篡改。刑事定罪所依据的《任命书》《工资表》,在长沙四次民事庭审中从未出现,直至刑事阶段才突然提交,且至今无法出示原件,关键证人也未出庭接受质证。

警方一份关键询问笔录存在明显涂改痕迹,将落款月份“11月”改为“10月”,而根据案件时间线,笔录标注日期晚于案件移送、起诉时间,属于典型的事后补证、伪造证据。

此外,多份证人在后续调查中推翻原有证言,证实当年证言系被诱导、胁迫作出;三份核心购销合同经多家机构鉴定、多家合作单位证实真实有效,杭州公检法却仅凭“不合常理”等主观推断,径直认定合同虚假,完全无视民事诉讼已确认的事实与法定证据规则。

四、司法撕裂:湘浙两地的同案不同判

刑民裁判完全对立,撕裂司法统一。 长沙法院基于完整证据,认定代理关系合法、货款结清、合同真实;而杭州法院却依托存疑证据、主观推定,认定贾志坚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两份裁判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与当年乔红霞案如出一辙:乔红霞在甘肃民事胜诉,却在山东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地司法裁判冲突,引发全国法学界与舆论对地方保护、司法不公的批判。

不同的是,乔红霞案仅有两地裁判冲突,而本案中长沙四份民事判决层层佐证、三份已实际履行,证据基础更为扎实,杭州方面强行刑事定罪的合理性更无从谈起。

五、十年炼狱:身心摧残与申诉无门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贾志坚从54岁被关押至64岁,身陷囹圄九年多

服刑期间,他因党员身份坚持申诉,多次遭遇殴打、逼供、严管迫害,甚至被逼自残抗争,身心遭受巨大摧残。 其女儿为凑钱申诉、营救父亲,被迫在加国购买高额自杀型保险,长期承受精神压力患上抑郁症。

十余年来,贾志坚持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2020年受理案件后将材料转交浙江省检察院复查,然而浙江省检察院承办人员压案近三年,直至2024年才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通篇回避核心疑点、无视新证据,维持错误刑事判决,存在明显渎职拖延、拒不纠错的问题。

六、叩问与呼吁:捍卫司法统一底线

当年乔红霞案曝光后,最高法、最高检及时介入,指定异地司法机关重新办理,纠正司法偏差,守住了司法底线。

如今贾志坚一案,再度上演“民事胜诉、刑事获刑”的乱象,暴露出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对刑民边界的漠视、地方保护思维以及有错不纠的顽疾。经济纠纷本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争议,理应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动辄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仅会侵害普通公民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更会破坏全国统一的司法尺度,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司法统一是法治中国的基石,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乔红霞案的教训犹在耳畔,为何相似的冤案再度发生?民事生效判决的效力如何保障?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规则如何落地?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如何践行?这一系列问题,值得纪检监察、司法监督机关深刻反思。

如今贾志坚已69岁,十多余载申诉之路步履维艰。相信有正义感的学者和民众,会支持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等上级机关高度重视此案,参照乔红霞案监督纠错模式,启动专项复查程序,彻查案件背后的枉法办案、渎职拖延问题,依法撤销错误刑事判决,还当事人清白,严肃追责违法办案人员,彻底杜绝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乱象,捍卫国家司法统一与法律尊严。


本人贾志坚,身份证号:420600195709303011,本人郑重承诺:本文中陈述的全部事实、书面证据内容均完全真实,不存在虚构、夸大、隐瞒、捏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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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8682230956195756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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