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本来是激发社会灵感的事情,新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创造者爱上了相对轻松的创造环境,并且展开了属于自己的创造之路。
但是,正是因为创造的环境相对轻松,部分人以此为保护色,对相关的创作作评展开相关的盗窃,剽窃行为,伤害了社会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以外,同时也侵害了创作者的知识保护产权,这样的做法给侵权者带来的不法收益,以及给创作者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可挽回的。
在北京华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数公司)以前处理的相关事务中,就出现了这样的一件事情,据了解,xx(作者)曾在2017年3月28日(当时十五岁,未成年)通过个人渠道向华数公司递交了由自己创作的、根据已有作品改编的五张音乐专辑,并与华数公司签署了相关的纸质合同,据xx说,当时他在于华数公司进行签约时,在合同上白纸黑写出有关这五张专辑免费下载的条约。
本来只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个人与公司的合作关系,但是,截止到2020年,xx发现,华数公司在没有和他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情况下,在其专辑曲目所投放的各大音乐平台都设置成付费下载。在这三年期间,华数公司对xx瞒而不报,将其免费投放的音乐作品设置成付费下载,通过这样的“操作”谋取在合同内明确未包含的额外利益。
Xx发现以后,和华数公司取得了相关联系,表明华数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他作为作者的著作权,虽然xx只是将已有作品进行改变,但是《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xx便要求华数公司进行正当赔偿。
但是华数公司并没有选择正当赔偿,而是和xx将之前的合约作废,重新签署一份有作者授权允许付费下载的纸质合同。按照双方重新拟定的相关合同,华数公司应该向xx支付三年来这五首专辑的版权费用,却一直迟迟未给xx。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xx与2020年12月24日联系到华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安某,共同协商版权问题。在双方的进一步协商过程中,安某表示需要补充xx的个人资料,身份证,授权书等有关证件,xx向安某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以后,安某又以各种繁琐流程,以改编作品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许可、结算认证等等为由,对相关版权结算的事情一拖再拖,之后更是提出“自然人作者版税由公司代缴以后可以少收税款”的暗示,截止到现在,华数公司仍未对xx给出明确的版税计算材料。
(图为 xx与安某的协商聊天记录)
就算xx的改编作品没有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许可,可是在华数公司瞒而不报期间,也没有和相关作品的原作者进行相关商讨,那么因付费下载服务开通而得到的相关多余收入(减去需要给xx支付的版权),是不是就全部归属华数公司所有?这种行为,一方面间接损害了改编歌曲原作者者的知识产权(因为xx未经过原创歌手的授权),另一方面也直接侵犯了xx作为改编作品作者享有的版权。Xx在进行改编创作时是未成年人,音乐公司在未通知未成年人作者的前提下,瞒而不报,利用其音乐作品进行牟利,是这一切问题的源头,也是导致现在出现各种问题的原因,试问,未成年人创作者的著作权应该如何被保护才能够避免这些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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