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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卡未出境却被境外盗刷 银行被判全额赔付

时间:2017/2/16 9:02:06 点击:

陈春鸣

  陈春鸣 画

 

珠海香洲法院称本案中银行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格式条款约定,违背了公平原则

借记卡却显示在美国一天被盗刷总共27次,卡里的10余万元存款不翼而飞。谭某在发现被盗刷后马上报案,并在事后将银行诉至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近日,香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全额赔付持卡人谭某人民币102717.35元及利息。

存款人:

人和卡均未出境 却在美国被盗刷

2016年5月3日,谭某到A银行把17800元现金存进尾号为112的借记卡。随后,谭某在查询余额时发现该借记卡于2016年5月1日被盗刷了10万余元,于是立刻将刚存的钱转出,并打印了借记卡的流水清单。谭某当即与A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向银行说明借记卡被盗刷一事,表示自己一直在珠海,借记卡也一直在身边,密码的保护措施也做得很到位。

当天,谭某到派出所报案,之后又与银联方面联系,银联方面告知谭某,该借记卡是在美国的ATM及POS机上被刷的,共刷了27次,手续费用60元,共计102717.35元。谭某因向A银行索赔未果,遂诉至香洲法院。庭审中,谭某提供了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出具的关于谭某于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的出入境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期间并未出境。

银行:

已履行相应义务 拒对方索赔请求

A银行辩称,对于谭某账户的支出过程,银行均按正常服务程序履行了相应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谭某开户时与A银行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以A银行的支付令也没有过错;借记卡密码是谭某自己设置的,而且属私密,谭某没能妥善保管导致资金被盗刷,谭某自己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A银行还强调借记卡防盗技术被超越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为技术的不完善,从而推断出A银行具有过错。侵犯持卡人权利的是犯罪分子,A银行也是受害人。

法院判决:

银行应承担责任 全额赔本金利息

该案经审理后,香洲法院认为,谭某名下的借记卡在短短的一天内在美国发生频繁交易,而谭某本人及其借记卡均未离开珠海市,所以他人利用伪造的借记卡进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涉案资金交易属于伪卡交易。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凡因该借记卡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应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双方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发卡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不具备完全防伪性和唯一性,是银行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在他人持有伪造的磁条卡进行交易之时,不能视为是磁条卡与谭某之间完成的交易,所以A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本案中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格式条款约定,把本应由A银行承担的责任推向储户,加重了储户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谭某保管不善泄露了涉案借记卡的账号和密码,或存在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所以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露一事,谭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A银行赔付谭某损失人民币102717.35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该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审结。

法官提醒:

被盗刷 要及时保留证据

本案中,谭某的借记卡在5月1日当天被盗刷27次,而谭某在两日后才偶然发现,法官提醒大家,为保证资金安全,对银行卡内资金比较多的账户,尽可能开通银行卡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服务,以便及时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情况,万一有异常也能够及时采取报警、冻结账户等应对措施,减少资金的损失。

此外,广大市民还应多注意防范盗刷行为,比如定期修改银行卡密码;不要在活期户口存放大量资金;消费刷卡时一定要去正规超市和商场刷卡,并且留意刷卡机是否有被改装过的痕迹,输入密码时也要留意是否有人偷窥等。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减少银行卡被盗刷的机会。

万一不幸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还可以按如下步骤操作:一是尽量止损,立即致电银行,进行信用卡挂失、冻结资金,避免进一步的盗刷行为发生,避免卡上的余额继续受损,并及时向银行提出哪几笔支出不是本人消费,银行会视情况作出答复。二是合法举证。关键是要证明持卡人和信用卡没有分离,比如说马上持卡去就近的地方消费或者取款一次,证明人卡一直没有分开。三是尽快报案。为了以后维权准备,应当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以便警察能够协助调查,并及时保留报案的相关证据。

作者:634233293 录入:63423329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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